第121章 暗流--30(2/2)
事人是當代著名的歌唱家,可以說是德藝雙馨,出席任何一場演出不僅要表現高超的技藝,也要表現出高尚的藝德。我們看看九天劇場,從這些視頻當中不難看出。九天劇場在開業慶典演出中。大量增加座位,造成了極大的安全隱患。我們注意到,九天劇場在這場演出中,可以說沒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完全被堵塞,這里還能夠演出嗎?我的當事人正是看到了這一點,所以采用了不發聲的方式,提醒我們的觀眾,注意這一安全隱患,迅速離開演出現場。這種保證人員安全的做法,這有錯嗎?我們每一個人都有這樣的常識。一輛車能載多少人?交通法規都有明文規定,一個劇場能裝多少人?《消防法》有明確的規定,你這個劇場完全不符合《消防法》的要求。怎么能讓我的當事人出席這樣的演出呢?即使這樣,我的當時人仍然登臺,善意提醒觀眾,何錯之有?怎么能說是違約呢,另外,我們再看看九天公司的表現。九天劇場主管李悅娣,不但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反而登臺指責王二杰女士的善意提醒,誘導觀眾起哄,請來了所謂的評審人員,施加壓力,甚至動用保安對我當事人進行人身攻擊。綜上所述,我方堅持認為,所謂的違約行為不成立,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說辭不能成立”。
齊律師的一番說辭,讓在場出席庭審的人們“唏噓”不已,他們都沒有想到,這個齊律師居然從這樣一個角度展開了對九天公司的反擊。悅娣心里十分不自在,當天增加座位,完全也是站在了觀眾的角度考慮問題,沒想到成為了人家攻擊的把柄。怎么辦呢?這要看趙律師怎么說了。
趙律師站了起來:“我認為,對方這是在轉移話題。為自己的違約行為找借口,在我方和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并沒有提及到我方應該有多少觀眾出席,我方一個觀眾也好,一萬觀眾也好,與本次勞動合同沒有關系。剛才對方提到了我方對王二杰女士所謂的人生攻擊,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我方是在保衛王二杰女士的人生安全。因為王二杰與觀眾發生了沖突,為了避免王二杰遭到人身攻擊。所以我們果斷采取了勸離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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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律師說:“我想請教一個問題,我的合同當事人遭到人生攻擊的時候,你們采取強制措施,面對購票進入劇場的觀眾,九天劇場實際上也和他們簽訂了消費合同,九天劇場就應該對觀眾負責任,劇場的觀眾攻擊我的當事人,你們僅僅在我的當事人身上下功夫,不去勸導觀眾,存在著明顯的拉偏架的行為,實際上,造成了聽憑觀眾對我的當事人進行人身攻擊,這難道你們不應該負責任嗎?”
趙律師:“我認為對方應該搞清楚一個邏輯問題。我們都對形式邏輯有比較清楚的認識,任何一件事情有因才有果,王二杰違約行為在先,引起了觀眾的起哄,責任自然就在王二杰身上,同時我要指出,對方律師轉移話題,犯了一個嚴重的邏輯錯誤,偷換了概念”。
齊律師:“既然對方講到邏輯問題。我也想講一個邏輯問題。依照對方的認識,事物的發展有因才有果。我的當事人在舞臺上沒有發出聲響,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完全是因為你的劇場不符合規定,所以才導致了我的當事人出現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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