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7章 改法制(1/2)
“孤先請教謝、韋二相,何為過失殺?”
韋元平滿不在乎回應:“稟太子,老臣未任刑判之職,故不通律條。”
一國宰相竟然是個法盲,且還如此理直氣壯豈不滑稽?但在大周而言,這還真不算韋元平荒唐——歷來刑判司法官吏,便為世望所不恥,認為這都是寒門抑或小吏晉升之途,自漢武帝以來,都講究用儒禮治國,真正的士人只需通讀禮典經史,誰每日沒事干,抱著律條專研?被任命為司法官員那是沒有辦法,韋元平從來以未任司法這等酷吏為榮。
太子也不在意韋元平這等目中無人的態度,笑問謝饒平:“謝相國也未曾擔任法曹刑官,怕是對周律并不諳通,早前才用那等多存謬誤之辭,為公卿從前舉薦官員辯護吧?”
這話說得,就算謝饒平諳通律法,也不能承認了,否則豈不自認徇私,強辭奪辯?
“我國律疏斗訟一篇規定,因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致他人于死者,為過失殺。如曾有一例,二者泛舟嬉戲,一人失手將另一人推跌落水,救而不及,致人死亡,法曹判其為過失殺,后被糾正,此乃戲殺而非過失,區別在于雖無殺人之意,然將人推跌落水這等作法,應當預見會致人死亡,故不能以過失殺定論,足見過失殺當具兩個前提,一為無殺傷之意,二為并未行為危及他人生命之事。”
“然鄭宜之死,是為鄭宕下令杖責,仆從不敢用力,鄭宕不解恨怒,親手執杖,三十杖已使鄭宜暈厥,鄭宕妻聞訊而來,跪求鄭宕手下留情,鄭宕仍不罷休,逼迫仆從將鄭宜杖斃,鄭宕口稱杖斃,說明已存故意,又怎能以過失殺定論?”
見謝饒平無法狡辯,馮繼崢這時只好硬著頭皮助拳:“殿下小小年紀,便能諳通律法,真乃君國之幸,臣允同殿下之見,鄭宕確然不能以過失殺定論,而當適用,父母毆殺子孫,徒一年半之罪罰。”
鄭宕的官職必定是保不住了,但這并不為馮繼崢關心,反而工部侍郎空缺,他大可薦舉黨徒繼任,不過此人機智地察覺,皇后意圖是借鄭宕案限制尊長之權,若坐壁上觀,韋太后將來再不能壓制皇后,他也便失去這一臂助,這當然有害無益。
可惜太子雖不知馮繼崢這等彎來繞去的心機,也沒這么容易被蒙混過去。
“馮侍郎疏忽了至關重要一條,周律有定,祖父母、父母毆殺子孫,徒一年半,仍有必不可少前提,便乃子孫先有違犯教令之行。何為教令?鄭宕對他人私藏存奪占之欲,逼迫其子行不法之事,難道可稱教令?若父權高于一切,為父者觸犯法令,兒子難道不應勸阻,反應趨從?那么為人子孫,是該遵從父命,還是當遵從國法?鄭宕身為官員,仗勢欺民,先犯不忠,不聽其子勸阻,反而毆殺其子,再犯不慈,如此不忠不慈巧取豪奪之輩,惡孽與殺人越貨盜匪何異?僅處年半徒刑,又怎能使人心向服,怕恐百姓,更會質疑朝廷官官相護。”
馮繼崢敗下陣來,臉色一時陰沉難看。
太子總結道:“是以孤看來,若證鄭宕確鑿之罪,霸奪民財,毆傷馮美,使其郁郁而終,雖不犯殺人之罪,但行為強取之惡,其為官員,仗勢欺民罔顧法紀罪加一等,該處絞刑,更不說無故毆殺子孫,失人倫之情,犯故殺之罪,縱然為父,應減一等,亦當絞刑。”
林昔、邵廣等言官,憑生最恨,便為仗勢欺民殘害無辜一類官員,自然附議,而負責審理此案的大理寺卿嚴慎,雖持異議,但眼見著連謀主馮繼崢也啞口無語,陶葆儀等竟然也附議重懲鄭宕,這時又豈肯惹火燒身?他可是名符其實的司法官員,若強辭奪辯,被貫以不諳律法的罪名,腦袋上的官帽都保不住了。
又雖世望一貫不屑司法官職,嚴慎可并非世望,再者大理寺卿大不同于普通法曹刑吏,可以說若無馮繼崢提攜薦舉,嚴慎連此職位都不能肖想。
他還望晉升之途,就必須在大理寺卿一職上得獲升遷,在此時刻,只能保持緘默。
但十一娘的目的,遠遠并非將鄭宕正法而已。
不過鄭宕雖間接害殺馮美,僅此罪責,還不足以讓保舉者謝饒平罷相貶職,倘若舉薦不慎而已,便會引來如此嚴重后果,相信今后朝堂,無人再敢舉薦才干,就連吏部尚書,恐怕也沒人膽敢擔任了。而朝堂州縣,這么多官員,總不可能全由天子決斷任命,且就算天子忙得過來,也不可能擔保任命者完全不犯過失。
所以十一娘暫且不問謝饒平失察之罪,宣告道:“圣上出征之前,便有意改革法制,實因多年以來,官員枉法欺民之惡,屢禁不止,百姓舉告無門,蒙冤不得申昭,走投無路之余,逃亡者有之,落草為寇者更是不乏。若法制嚴明,官員清正,百姓得以安居樂業,何懼盜匪之亂?況本宮經鄭宕一案,更引深思。”
十一娘冷冷看向謝饒平等:“便連謝公、韋公,位居政事堂重臣,竟不明父祖毆殺子孫,尚有限制,認為無論情由,皆能獲以輕判,更何況萬千臣民,不能通諳律法,將為主者毆殺仆從,為尊者毆殺卑幼,視同理所當然。”
“長此以往,只怕謀逆大罪不能親親隱匿,也會成為一紙空文了!”
皇后開了個頭,賀湛立即助拳:“臣附議,改革法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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