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黃大發本身就不應該是犯罪!(2/2)
沒有提供審訊他的執法錄像設備,地檢署有沒有詢問該情況,他們的審訊視頻又在哪里?
負責該案件的審理法官有沒有注意到這樣的問題?
為什么會在其他劫匪落網并表示不認識黃大發時還會把黃大發當成搶劫犯的同伙給一塊判刑了?
李晨的二審申請書于次日早上九點鐘遞交給了一審審判院,并于同一天被遞交到了他的上級審判院南河省高級審判院(真是虛構的地名,請勿瞎想與關聯!)
南河省高院閱卷室。
負接本案的劉程遠律師在看完李晨的上訴時表情嚴峻。
查閱卷宗,從黃大發的口供開始直到最后的幾名劫匪的供述。
這個事情很離譜。
幾名案件的主要涉安人員和黃大發的口供完全不符。
黃大發的口供里稱自己認識劫匪,而落網劫匪的口供中卻說他們不認識黃大發?
所以…
他們到底是不是同伙??
答案很明顯,那就是黃大發的認罪認罰與口供是有問題的。
也就是說…
不排除有人采用了特殊的方法來得到了黃大發認罪認罰的口供…
這和申請書的第三點也是完全吻合的…
再然后,他開始查閱銀行員工的描述以及定罪的證據…
看到最后,他也是大概明白了整體事件的來龍去脈。
很明顯…
黃大發就應該是無罪的才對!
(本章完)
,
『加入書簽,方便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