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審判院提交起訴書,申請調查令(1/2)
張小東之所以氣憤,主要還是他哥哥也是外賣員。
看到別人說的那些扣款,他也是聽他哥提起過。
以前感覺對方只是單純的感慨外賣不好做,現在一聽別人也在這么說,那是真惡心。
李晨見狀也是點了點頭:“還要經過調查取證,因為他們扣款的行為實際上是違反勞動法的…”
外賣接單一單是幾塊錢,扣款卻是幾十塊甚至更多,這是嚴重的超綱。
勞動法有明確規定:
1、任意對勞動者任意扣工資的行為違法,一旦發生建議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法律依據: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3.勞動法中是沒有企業對員工罰款的相關規定的。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有相應的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在見到其他外賣員后,李晨對他們的問題先是做出標準的答復。
首先,站點亦或者是平臺,他們的扣款事項本來就是不合法的。
外賣騎手屬于特殊行業,如果他們和站點并不是雇傭關系,差評也沒有造成實際性的經濟損失,那就不應該扣那么多錢。
如果因為騎手的問題導致顧客的飲食出現問題,送餐過程中出現退單等情況,他們所承擔的也只有物品的費用。
而顧客沒有取消訂單,并把外賣給自行消化掉后,那騎手就不能再去承擔其他的費用。
而差評,也只是對騎手而言,實際上并沒有對平臺和站點造成損失,那憑什么還要以損害平臺形象來扣騎手的錢?
而簽訂的合同中,也沒有把這些東西寫在里面,屬于隱藏條款。
而在上班的過程中,外賣員的裝備:電動車、配送箱、頭盔等裝備都是騎手自費,就是合作關系。
可從實際上的情況:站點對專送員工實行統一管理,而站長的權利又大于其他人,并不是合作關系,而是雇傭關系。
如果說是雇傭關系,那他讓騎手自行購買電動車等配套設施就不是合理行為。
坐在張小東的家中,幾名外賣騎手聽到李晨說自己花錢不合理都是有點懵逼。
其中名叫王廣輝的騎手更是直接問道:“李律師,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站長已經告訴過我們需要自行購買才能上班,他們站臺還要給我們配車子啥的?”
“首先得確定你們之間的關系。”
李晨聽言便是繼續把兩者的關系重點部分向幾人講明:“如果是合作關系,你們自行購買東西那就是合理行為,但從關系上,你們和站長屬于同等地位,外賣的訂單和具體的價格等情況伱們也應該有知情權,干與不干由你們自己決定,只有你們是站點的員工替他們打工才會有統一的定價。”
這玩意仔細一想,站長的行為其實比中介介紹進廠打工的行為還要可惡。
從行為上可以判斷,兩者都有相同的地方,就是他們的經濟來源都是打工者。
中介從打工人的身上抽取勞動費,站長從騎手的身上抽取配送費。
按照每人一個月能造成五百單來算:
一個人抽取一塊錢,一個月就是五百塊錢。
假設他的站點有三十名固定騎手,那一個月就能夠從騎手上賺到一萬五的凈收益…
做老板都啥事不干,更不用承擔任何風險,出了問題全都是騎手自己的問題…
你努力賺大錢,老板從你身上一套大錢。
這種感覺…
誰不想干?
至于網上說的站長是平臺承認的員工,這一點他們是不敢承認。
如果說站長也是員工,那他們這些騎手也應該是快點吃的員工,因為他們是在站點打工…
至于買車等裝備是否合理?
換句話來形容,他就是不合理:
你到電子廠上班,而電子廠有一個硬要求,就是讓你購買那些所生產的設備。
擰螺絲的要自己買螺絲到廠子去擰才能有工作崗位,到工地搬磚你還得自己花錢買磚…
外賣騎手不也一樣么?
自己花錢買電車等裝備才能上班,不就是自己帶著主要設備么?
你這么一想的話,是不是就不合理了?
你如果承認雇傭關系,那你提供崗位不提供設備就是不合理,如果你否認雇傭關系,一口咬死非雇傭關系,那就得想辦法把不合理的過程變得合理起來才行。
當然了,如果平臺承認站長是他們平臺的員工最好,那李晨也就能順勢將平臺給拉下水。
接下需要驗證的是,站長到底是替別人打工還是替自己打工。
如果是替別人,那就找他的老板,如果是替自己,那就由他自己承擔所有的問題…
不管怎么說,先起訴站點總是沒錯的。
而李晨的委托人,也是由張小東一人增加到了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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