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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章 queen’s pleasure(三)(1/3)
從諾曼王朝和金雀花王朝開始,宮廷就一直是英格蘭的“心臟”,英格蘭的血液全朝著它流動。圍繞在國王的周圍,有主教、律師、有學問的作家、詩人、探險者、藝術家,也有賭徒、被沒收土地的沒落貴族、偽裝成占星術士的騙子。所有這些人在宮廷中均尋求國王的恩惠,不論國王走到哪里,他就會吸引一群人跟在他后面,即便是伊麗莎白一世時期也是如此,不能在宮廷就像是受到了永罰的詛咒。
伊麗莎白一世的母親就是鼎鼎大名的安妮·博林,而她的繼任者則是瑪麗·斯圖亞特的兒子詹姆斯·斯圖亞特。
繼承人已經有那么多了,伊麗莎白一世可以隨便挑,為什么要自己冒著生命危險生一個?
反倒是王位只有一個,多少人擠破了腦袋想去帶上那頂王冠。
教會沒有承認亨利八世與安妮·博林的婚姻,他們甚至連亨利八世與第一任王后離婚都不承認,更別提給伊麗莎白一世加冕了,這導致伊麗莎白一世處于“非法”的地位。
女王更專注于鞏固自己的統治權,她很清楚如何得到臣民的愛戴,而且她還可以用自己的婚姻當籌碼,在法國和西班牙這兩個大國之間進行權力平衡,為英國謀求最大限度的利益,她繼位后據說將加冕戒指戴在了左手無名指上,作為把自己一生獻給國家和人民的象征。
安妮女王是斯圖亞特王朝的末代君主,她與丹麥王子喬治結婚,生了17個兒女,但個個短命,這位丹麥王子可沒像威廉三世以及阿爾伯特親王那樣,獲得英國的“攝政”權。
這對夫妻有點“與世無爭”,據說在安妮女王的宮廷里流行喝茶,她更愛和女官們在茶桌上討論倫敦的蜚短流長。
有個詩人還寫了諷刺詩,雖然他寫的諷刺詩可能只有他自己才看得懂諷刺了什么,總之人聚在一起很難不聊這些,然后這些人帶著在茶桌上得到的信息,到別的茶桌上傳來傳去。
維多利亞女王的母親肯特公爵夫人結過兩次婚,生了三個孩子,一個女人拉扯大三個孩子對她來說很不容易,雖然有哥哥利奧波特幫她處理債務和女兒繼承權的問題,但女人總是需要有人陪伴的。
漸漸地,宮里開始流傳她和約翰·康羅伊爵士之間的曖昧,而且大人們說這些的時候一點不避諱小公主,維多利亞于是開始疏遠肯特公爵夫人,盡管維多利亞小時候還和她共享過一間臥室。
在19世紀以前,人們對誹謗沒有任何概念,即使到了1847年《誹謗法》頒布了,法官也不會在審判前禁止某一本書或某一篇文章出版。
這是1689年《權利法案》第九條規定的,該條阻止任何法院對言論自由和爭論自由或議會事項提出指控或質疑。
在英國普通法中,“真相”不能作為誹謗指控的抗辯理由,誹謗罪成立需要證明存在“實際傷害”的情況下才可訴訟。
即便是誹謗的作品,法院也不能限制其出版,出版方可以用補償金的方式來補償個人名譽時,法院更看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價值,除非這涉及公共利益。而被告想要以合法行為進行辯護,并要求公正評論,也要證明事關公共利益,“真相”才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也就是說,即便麗塔基斯特寫的文章不屬實,法院也無法禁止她不寫,更何況《預言家日報》在發行量上和《泰晤士日報》差那么多,法庭是不會去考慮這種被認為“危害很少”的請求的。
那么倘若不去麻瓜法庭告,而去巫師法庭告呢?
那原告也要證明因為麗塔基斯特的文章,讓自己處于“被仇視、嘲弄或蔑視”的境地,一個麻瓜種在純血主義者占主流的世界里,就算沒有麗塔基斯特的文章也處于這種境地,如何證明自己所受傷害由麗塔基斯特的文章造成呢?
既然無法證明,那么就不能告誹謗罪,而且名譽受損可以用賠償金補償,這通常是在庭外達成和解的。
公共利益包括很多,其中包括公共秩序。理論上書面誹謗是要納入刑法的,但刑事懲罰很少因書面誹謗而啟動,反倒是某位球迷在比賽中的球場上發出低俗、有煽動性的叫罵,引起了球場騷亂是一種刑事犯罪,因其言論給治安帶來了威脅。
西弗勒斯·斯內普是因為阿不思鄧布利多的保護而免受審訊的,他被認為是阿不思鄧布利多的私人間諜。
但阿不思鄧布利多是威森加莫首席法師,卻不是法官,更不是國王,誰給他的權力保護人的?
還是他妄圖和“老朋友”一樣,成為魔法世界的“管理者”(ruler)?
這樣的話當然不會出現在報紙上,卻被人口口相傳,到處都傳遍了。
出現在報紙上的是關于他弟弟阿不福斯·鄧布利多的消息,麗塔基斯特很知道掌握“分寸”,讓人浮想聯翩的同時又抓不到實質證據,顯然她去國際巫師聯合會后“筆力”精進了。
至于檢查總長下禁令,禁止報紙刊登關于前軍情五處特工所寫的書,當私人保密義務、保密的公共利益和公開消息的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考慮到《歐洲人權法案》第10條,法院不能禁止報紙報道,也不能判報社公布這些消息需要事先獲得檢查總長和法院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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