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娛科普(5)(1/2)
這次的科普靈感是來源于不久前剛剛看到的吳亦凡可能參演西游記,然后好奇的我看了看才注意到,就在今年年初的時候,s向上海法院提起了訴訟,控告吳亦凡違反了經濟合同,而就在不久前,s公司同樣向香港法院提起了關于鹿晗違約的訴訟。
我們先把訴訟雙方的說法放到一邊,單單從法律的角度上來看一看這兩起訴訟。
首先,我們要承認一個事實,在上海和香港的法院受理了這兩起案子的前提之下,兩位當事人所謂的“奴隸合同”的理由就已經站不住腳了。韓國娛樂圈所謂的奴隸合同,是指在崔真實法案,即韓國的藝人保護法出臺之前,韓國各大娛樂公司和旗下藝人,練習生簽訂的比例苛刻,且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合同,注意我這里的用詞,不受法律保護,非法。
這就是所謂的見光死的奴隸合同,也是當初jyj可以勝訴逃出s的基本和關鍵,至于s后來的封殺,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所以兩地的法院受理了這起違約糾紛就代表著,在法院眼里,作為違約的條件和成因的當事雙方當初簽訂的合同,是合法的。
至于兩位單飛成員另外的例如分成比例苛刻什么之類的說辭,那更是無稽之談,平心而論,不管是韓國娛樂公司還是別的什么地的娛樂公司,和旗下藝人的分成比例肯定基本都是公司拿多藝人拿少了,除非你混到了天王天后的程度,這才有可能拿大頭,不過娛樂公司肯定不是傻子,一般來說,在提高藝人分成比例之后公司會采取叫藝人自行成立工作室的方式來減少投入,變相的增加收入,即藝人的經紀團隊全部由藝人自己買單,經營,公司不再過問,國內比較出名的工作室例如范爺的工作室,就是這樣的例子,所以這也是一個比較隱晦的證明藝人人氣和地位的象征。
而作為組合來講,先不說exo是否真的成王,分攤到兩位單飛成員的人氣也肯定不足以叫他們成為天王級別的藝人,這都算天王的話,華仔那樣的存在豈不是太掉價了。
所以這又是一個騙騙未成年人試圖引起同情的幌子罷了,畢竟一般人一聽這么說,再加上s固有的吸血鬼光環,肯定是覺得兩位又被虐待了拼死拼活卻撈不到好。
至于這種看法,就見仁見智了,其實他們平常的收入早就超過一般人了,只不過人總是貪心的,誰不想多撈點啊,但是韓國沒有這個條件。
那么我為什么這么說呢其實這是個很淺顯的原因,那就是,在韓國,哪怕是頂級藝人的收入比起國內同級別的藝人都少的可憐了,充其量跟一線二線之間持平,這里面的原因有很多我就不一一說了,所謂的外國人來國內撈金正是因為這個原因。
所以在韓國撈不到,本就是天朝人的兩位選擇回國也就不是不可理解的了。
所以啊,其實說到底呢,還是因為利益的緣故,至于那些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全都是扯淡,過分的妖魔化s公司的同時你們是否想過,真的這么妖魔的話為什么全韓國想要成為藝人的適齡人還削尖了腦袋往里面鉆,好吧,你可以說他們小,他們不懂,但是他們的長輩,他們的父母不懂嗎?同樣反過來說,過分的美化和同情兩個單飛的人你們有沒有想過,他們為什么早不提晚不提偏偏這會提?你真的覺得他們是忍不住了嗎?別逗了,文老師出軌之前誰不夸他是個愛老婆的好男人,另一個好男人當初不也被夸的天下無雙了么,結果被打臉的是誰?這個圈子里的人,信了你就輸了,呵呵
至于所謂的公司限制發展更是無稽之談誰都知道s一直以來想往影視圈里鉆都想瘋了,若是自己下面的藝人真的有機會進這個圈子,會攔著你才有鬼了?s想進影視圈和樸黑子想打入美國市場一樣都成魔了,而之所以會因為這個原因鬧翻(沒錯,看看無論是s起訴兩人最重要的理由還是兩人在國內發展最快的領域,都是在影視圈這一塊)肯定還是因為利益的原因。
這里面的利益矛盾,應該就是合同上的關于影視一塊的分成比例了,就個人立場而言,兩人的做法還是可以理解的。畢竟兩人在內地影視圈的發展和機會都不是靠s的公關爭取來的(至于你問為什么,這還是個問題嗎--連韓國的這一塊都搞不定你還覺得他能把手伸到國內來?),跟你沒關系我還要給你分錢,還是分大頭,你樂意嗎?所以矛盾和分歧自然而然的就有了。
但是從客觀的角度上來講,其實大多數的合同簽訂的雙方都是處在一個不平等的地位上的,就比如微軟收購諾基亞,看著雙方的頭頭在鏡頭前在合同上簽字一般人可能會覺得喜聞樂見,但是從本質上來講,諾基亞簽的就是一份賣身契。
但是公允的來講,因為這件事翻臉兩人的做法是很不道德的,當初有好處就簽了合同,現在嫌分的少了就翻臉不認賬,都這么玩的話那還不亂套了。
所以各位啊,還是別把事情想的太想當然了。
那么為什么法院到現在為止都還沒有判決呢這里面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一般來說,在對待這種跨國糾紛的時候,當事人所在國家的司法部門一般都會有一種主觀上的利己主義存在的,只不過這種利己主義一般是有底線的,當然也有沒底線的比如日本的法院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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