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娛科普(3)(2/3)
個月到一年左右的短期合同,一種是終生合同。
前者在韓國娛樂圈一般多見于練習生合同上,簡單的說就是,給你六個月到一年的時間叫經濟公司評估價值,好了就留下繼續培養,不行就掃地出門。
這種合同國內也比較常見,多見于各種T臺秀,會展等等,一般是給showgirl和新人模特準備的。
后者在娛樂圈相當罕見,我唯一知道的就是,當初索尼音樂想要給MJ一份這樣的合同,不過索尼的真正目的其實是MJ手中他音樂的版權,不過被MJ拒絕掉了,而MJ去世之后,這些音樂版權每年的收益都捐給了慈善組織(事實上MJ還活著的時候就已經在這樣做了)
所以MJ的偉大并不只是因為他的歌手身份,你可以不喜歡他,但是我覺得,至少我們不應該討厭他。
終生合同在體育領域倒是稍微常見一些,比如NBA的老將合同,養老合同,這些都可以算作終生合同的一種。
注意,這里所謂的終生,并不是字面上的終生,而是指超過了一般甚至特殊合同的時限。
不過,院士的合同就是字面上的終生合同............
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就是合同內關于藝人活動所得收入的分成比例,這個分成比例遵循的原則就是“公司出力越多的東西藝人的分成就越少”,而像周邊這種東西靠的都是藝人自己的號召力,所以一般經濟公司都會很“大方”的給出五五分啦,四六分啦這種高比例的分成,但是事實是,即使是像艾薇兒,泰勒這樣的世界級明星,周邊給他們帶來的收入都是滄海一栗,更別說韓國藝人了,而真正在周邊收入上執牛角的,是體育明星,尤其是足球明星。
一般來說,韓國藝人的合同分成內容包括音源分成,影視片酬分成,廣告分成,商演分成以及周邊分成。
還有其他分成...........
多聰明啊,無論藝人做什么,基本上賺錢的來路都會被摻一腳。
當初sm公司向東方神起三子的索要他們開設的化妝品店鋪的盈利的時候,憑借的就是這條“其他分成”。
而后來sm想要插手鄭秀妍的私業的時候,估計也是用的這個理由.........
事實上,包括少女時代,東方神起在內那些看起來風光不限的韓國藝人,在合同的分成上都是極為吃虧的。
據說東方神起最初的合同音源,商演,廣告分成都是一九,藝人拿一,還得五個人分,不鬧才怪。
少女時代和SJ要好一些,前者二八,后者三七,看著sm挺豪爽,其實里面滿滿的惡意啊,少女時代拿二,九個人分,SJ拿三,十三個人分........好吧,這是我比較善意的說法,事實上我覺得SJ可能和少女時代一樣,也是拿二.........
這里為什么說林允兒是少女時代里賺錢最多的呢,就是因為林允兒是演員,演戲的片酬只要和公司分就行了,而同樣的,代言的話,也是誰代言誰分錢..
而少女時代的新合同雖然提高了音源,商演和代言的分成,但是實際上也是暗藏著很大的陷阱的。
首先音源上,各位覺得sm有多大可能給少女時代再繼續出專輯?TTS的專輯音源和少女時代的專輯音源分成是分開計算的(這個理解吧,不分開的話就成了TTS三人打鬧,結果是九人分錢),而TTS的音源分成,絕對不會高........
而商演和代言上,隨著進軍天朝市場sm有了廣闊的空間和選擇,這么算下來的話,其實雖然看起來是藝人賺的多了,可是公司賺的其實更多了.......
說到這里,我再給大家科普一個小常識,那就是,通常,經紀公司在提供給藝人超過三七比例的分成的時候,都會有一個連帶條款,那就是,經營,運作這個藝人的所有人工成本,都由藝人本人來承擔。
也就是所謂的藝人工作室。
那么什么是人工成本,這個很簡單,通俗的講就是,為這個藝人提供化妝,經紀咨詢,保護等工作的工作人員的工資,以及藝人及其團隊參加活動的交通費,藝人及其團隊的伙食費,服裝費等等..........
別看這些開銷單獨看的話都不算很多,但是加起來,也絕對不是個小數字。
經紀公司這樣做一來可以保證藝人不會因為高比例的分成而產生惰性,二來這樣做也給經紀公司節約了成本,算是變相的彌補了因為提高分成而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
藝人工作室比較容易和藝人獨自創立的經紀公司混淆,前者只是人工運營上的獨立,在經濟上法律上還是依附在經紀公司下面的,后者就是完全的獨立。
不過有的時候,也有藝人把獨立創立的經紀公司掛靠在關系良好的經紀公司旗下,后者為前者提供背景庇護,而前者則是為后者提供名氣和認知上的幫助。
舉個例子,比如李孝利當初加盟Mnet,那么Mnet的背景就會幫助李孝利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而反過來,因為李孝利的加盟,Mnet的認知和名氣也會上升。
這里點明一下,李孝利是有著自己的工作室而不是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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