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章 對簿公堂二——語驚四座(2/2)
恨!罪不可恕!小女子不懂律法條文,卻聽得我父親常道:法理不過人倫世情!”
這番話,其實是她昨晚打了好些腹稿,用古人的語言來表達,另有好多內容找不到相應的詞來,又不想太過于一鳴驚人了,所以才用了這些看來還算簡單的語句。只是她是受過高等教育的,穿越過來,這番侃侃而談,只怕在古代便是一個成人也難說得出這么多來。
堂上眾人都聽傻了。
于是,一堂眾人,開始還以為她也只是小孩口頭表達一下,便也沒打斷,誰都想不到她一口氣都不帶喘地說得如此激昂,聽來還那么有理有據。
知縣聽到最后一句,卻說“不過人倫世情”,真正是高祖定律之類似言詞啊。這周同知家不知如何教得出這樣的女子!若為男兒身,這還了得?!可惜生為女兒身,如此聰彗早熟,不知是幸還是不幸?
那裘訟師算是這堂下眾人里學識最高的一個,聽得文箐這番話,真正是自愧癡長年歲,剛才聽其講述廝殺過程還想著畢竟一個小女童,害怕不已,沒想到這番言論,雖中間起承有點不暢,要是自己初次上堂,也是萬難做到這般。如今也算是見得世面一回。曾經功名心尚存,自覺明珠埋塵,如今心便灰了一層。
賴家婆子聽了這番話,臉上是青一陣,紫一陣,最后是花白一片,這過程便是染局漂布。終于,等她明白過來自己可能是罪大時,便尖叫道:“定是你,定是你謀了我兒子的命!你今次便是害我,潑我污水!大人!請為民婦作主啊!大人……”
知縣極不耐煩道:“賴胡氏!本官尚未追究汝之過錯,休得喧嘩!”
此時,最后一根稻草也來了!
衙役押了原來準備買文箐他們的人過來,那人口里堅稱:不知情,而且連賴二院子都未進,賴二只哄騙自己為子侄,無錢才賣給自己為義子義女。自己并不知道有三個小童,至于是否存在的另外一個買家姓甚名誰,是一概不知情。
接著,賴家村也有一兩個人來告賴地行為不檢,欺壓村民,偷拿物事轉手即賣,更是調戲村里婦女,以致村中人都避而遠之。
如此,人證,物證,俱在。其他,也無需多說。
最后判為:陸家兄弟乃仁義,救助他鄉幼兒弱女,此行為值得嘉獎,當于旌善亭張榜宣揚,以教化于民。
而賴厲實為作惡多端,據律文“設方略而誘娶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皆杖一百,流徙三千里”,又“拐賣良家兒女,達三口,當判為永久流罪”,而且還是拐帶官員子嗣,罪加一等,且謀財害命,如存命,當斬!“拐賣良家兒女,有知情者,坐罪。”
這一下,賴胡氏忙在下面哭道:“大人,民婦不知啊……民婦與大兒媳一起,離那院子有一里地之遠,哪里知曉?”
“有送去飯食為憑,你乃縱容。賴氏長媳不知情,為實。不坐!”知縣毫不動容,繼續讓人據判詞念下去。
“原欲買者,不知為拐賣的良家兒女,不罪!又賴厲貪財殺人,本屬斬罪,而賴胡氏反誣陸氏兄弟行兇,當坐!”書吏尚未念完,賴氏一臉死灰,昏厥過去了。
這邊賴家帶來一個衣著比較華麗一點兒的中年富態男人,此時站出來向縣太爺彎腰求情,道是請縣太爺看在他辛勞這多年的份上,胡家必感恩戴德。
文箐還納悶,此文又是誰呢?剛才幾次他要打斷縣太爺的叱喝,似乎是一個很有地位的,敢將一縣之主不太放在眼里?
可是縣太爺卻接口道:“一碼歸一碼。賴胡氏所犯,按律條無法寬宥,胡氏往年經營,自在官府記錄在案。”那人忿忿地立到一邊。
書吏接著又道賴家需得賠償陸家誤工費二人三日的錢鈔,計十八貫鈔。周氏姐弟返鄉費用全部賴家負責,且需賠償周家尋人等一干費用,暫計三千貫鈔。如無錢鈔,變賣名下田產。
而賴家里老有知情者,撤去里老一職,不得再干涉村里事務;便有那糧長,本是略有知情,卻任其發展,才有三條人命案發生,當撤職;族長雖不知情,卻對其族人有管教不到位,當自查,不罪。
眾人齊道:“大人英明!”
文箐也跟著喊,這回倒是真心實意了。
罷堂,賴胡氏收監。
差役去找了文箐到縣后堂,原來是陳知縣是送了些錢鈔于她,并囑咐她勿要擔心,下午即遣人送她歸家。文箐很是感激他,直謝其好意,堅決不收他銀錢,最后還是被塞了五百貫鈔。
看著外表嬌小,實里卻是無比堅強與聰慧的女童的背影消失在堂前,陳知縣嘆口氣。歸州方面周同知的事宜,已傳至荊州,只怕她還需得再堅強才是!
關于拐賣良家兒女,明初幾代的判罪稍有不同,有絞刑,有流罪。不知情者不究。知情者同坐。
關于立有長期契約之雇工證詞,比同奴婢。此條在明朝確有,是弘治年間所設。這個結果涉及兩條,一是長工之證詞,二是奴婢證詞不得作準,因為受主家意志力太強。
因誣告而坐罪,則因所告之事不同則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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